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作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
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规定,董事会确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8月18日,该授予
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同
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
本次授予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
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全体76名激励对象授予全部6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周智广 袁 洪 唐 红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