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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关于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补选董事、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8

利亚德:关于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补选董事、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96    证券简称:利亚德  公告编号:2024 -069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辞职暨补选董事、聘任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离任情况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楠楠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楠楠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职务。离任后李楠楠女士仍在公司任职,其离任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李楠楠女士离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为确保公司监事会的顺利运作,其离任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补选产生新的非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之前,李楠楠女士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公司及董事会对李楠楠女士担任上述职务期间为公司做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李楠楠女士担任公司董事的原定任期为 2023 年 1 月 16 日至 2026 年 1 月 15
日。截至本公告日,李楠楠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5%。李楠楠女士离任后,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李楠楠女士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二、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
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刘阳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刘阳女士进行的任职资格审查结果,刘阳女士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件,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能力。同意聘任刘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刘阳女士简历见附件。
  刘阳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与董事会秘书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刘阳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刘阳

  联系电话:010-62888888

  传真:010-62877624

  电子信箱:leyard2010@leyard.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正红旗西街 9 号

  邮政编码:100091

  特此公告。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7 日

附件:

                      董事会秘书简历

  刘阳女士, 1985 年 8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北大国际 MBA(BiMBA),中级经济师,持有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16 年 5 月起至今担任本公司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日,刘阳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8%。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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