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 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表:
章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条款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由原北京利亚德 2010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由原北京利亚德
第二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
条
设立,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设立,并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注册号为 110000410105629 的《企 记,取得注册号为 110000410105629 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
条 正红旗西街 9 号。 正红旗西街 9 号;邮政编码:100091。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第十
新增条款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二条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42,901,478
第十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公司对社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42,901,478
九条 公众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为 7,500 万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第二 励;
励;
十三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第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十四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条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二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十五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 分之十,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
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第二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十九 6 个月时间限制。 个月时间限制。
条 本条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第三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十七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