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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4-15

利亚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买入公司的社会公众股。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

  (一)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见附件 1):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计划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本人的买卖计划提前三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附件 3《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以书面方式(附件4《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书面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持股发生变动应填报申报表(附件 2)。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及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有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深交所的日常监管。深交所通过
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深交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交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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