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6证券简称:利亚德 公告编号:2015-025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涉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1、2012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第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第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012年11月6日,公司将激励计划的有关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
2、2012年12月5日,《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
3、2012年12月21日,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确认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2013年1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确定授权日为2013年1月18日,行权价格为13.34元。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期权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5、公司于2013年8月13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涉及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经过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的激励对象为82人,股票期权数量为401.4万股,行权价格为8.79元。
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为45万股。
6、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授权日为2013年12月31日,行权价格为17.52元。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涉及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期可行权的议案》。
经过本次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次期权的激励对象为82人,股票期权数量为802.8万股,行权价格为4.32元;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29人,股票期权数量为90万股,行权价格为8.685元;且董事会认为首次授予期权82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条件,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条件,同意首次授予期权的82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以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可行权数量为267.6万份。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32元。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8、2014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82名激励对象自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1月16日可行权共计267.6万份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截止2015年1月16日,267.6万份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完毕。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郝明军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该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
2015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涉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取消该人的激励对象资格,同时取消已授予其的股票期权共计12万份。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行权与调整》的规定,该12万份股票期权将予以注销,公司计划在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包括首次授出的期权和预留期权)实际行权后集中统一办理已取消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原股票期权总数892.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802.8万股,预留数量为90万股)调整为880.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790.8万股,预留数量为90万股),首次授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调整为81人,预留授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为29人。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预留授予股权期权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公司目前总
人员类型 数量(万份) 股本的比例
核心技术(业务)员工及其他 790.8 2.45%
人员(共计81人)
预留(共计29人) 90 0.28%
合计 880.8 2.73%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权期权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2013年1月1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确定授权日为2013年1月18日,共授予83名激励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预留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13年12月31日,共授予29名激励对象,即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公司首期授出的股票期权所涉激励对象为112人(包括预留期权所授予的人员29人)。
2014年5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涉及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冯宏图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该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经过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首期授出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由112人调整为111人(包括预留期权所授予的人员29人),期权数量为892.8万份。
2015年4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涉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由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郝明军从公司离职,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该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经过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授出的股票期权所涉激励对象由111人调整为110人(包括预留期权所授予的人员),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880.8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为790.8万股,预留数量为90万股);首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仍为4.32元,首次预留期权的行权价格仍为8.685元。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发表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涉及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等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对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经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相关员工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尚需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调整、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的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