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上备忘录合称为《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
会议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期权的授予日为2013年12月3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
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及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
件的有关规定。
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期权的授予日为2013年12月31日,同意29
名激励对象获授45万份票期权。
独立董事:廖宁放、文光伟、马传刚
2013年12月31日
(本页无正文,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廖宁放 文光伟
马传刚
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