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95 证券简称:三六五网 公告编号:2018-025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及
相应考核管理办法中股票期权个人考核标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了更严格激励考核和统一标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及相应考核管理办法中股票期权个人考核标准的议案》,对原方案中个人考核标准进行微调。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权益种类: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价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1.68元/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0.84元/股。
5.1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届满后激励对象应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除限售。
5.2预留的股票期权分两期行权。
6、考核要求
考核分为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由于考虑到环境不确定性较大,考核的重点在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具体详见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公告的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7)及相关公告全文。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草案及摘要、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及摘要、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了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股权激励的相关事宜。
3、2017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进行了首次授予。
4、2018年6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及相应考核管理办法中股票期权个人考核标准的议案》、《关于公司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个人考核标准微调的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第五章第一节之“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及相关管理办法第五节“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中对于股票期权个人层面考核要求原来为: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考评结果(K) 卓越 优秀 合规 不可接受
评价标准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0.7 0.3 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
现微调为:
考评结果(K) 卓越 优秀 合规 不可接受
评价标准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0.7 0 0
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
除本次微调及已公告的数量变动外,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7)其他部分无变动。
三、本次个人考核标准微调的影响
本次微调不是对公司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实质性变更,只是为了更加严格的考核和统一标准,不会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微调激励计划个人考核标准不是对该激励计划的实质性调整,只是对考核标准的微调,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中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个人考核标准进行微调。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微调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应考核管理办法中股票期权个人考核标准不是对原激励计划的实质性修订,调整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监事会同意本次微调。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7)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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