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 年 8 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修改原因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0,557,569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39,732,569 元。 回购注销,导致资本变动。
2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0,557,569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39,732,569 股,均为普通股。 回购注销,导致资本变动。
3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公司法》新增例外情形规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为他人取 第一百六十三条【禁止财务资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 助】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的除外。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新《公司法》已删去发起人持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
定。
5 第三十三条(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第三十三条(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财务会计报告; 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
6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求予以提供。 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
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
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
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7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权: 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酬事项;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八)修改公司章程;
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失效。
8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二款规定
案。 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
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案的内容。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