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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8

荣科科技: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荣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9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3 年 4 月 17 日,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 号。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22023001 号、0022023002 号)因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何任晖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董事、原实际控制人何任晖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2023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 号,拟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公司目前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是最终结果,最终结果以辽宁证监局出具正式决定书为准。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任晖先生、崔万田先生: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荣科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荣科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一、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辽宁国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实业)为荣科科技控股股东,何任晖为荣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崔万田为荣科科技时任董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国科实业、崔万田为荣科科技的关联人。

  二、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

  2021 年 6 月 21 日,荣科科技与中汇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传媒)、国
科实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国科实业对中汇传媒的 1,062.97 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 年 7 月 21 日,荣科科技与崔万田、中汇传媒签订《协议书》,约定荣科
科技为崔万田对中汇传媒 1,520 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 年 10 月 19 日,荣科科技与盘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以下简称盘
锦银行兴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荣科科技为盘锦捷能实业有限公司对盘锦银行兴建支行 2.3 亿元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金额占荣科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6.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信披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7.1.14 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项及第 7.2.13 条第一款的规
定,荣科科技应当在发生上述担保后及时披露,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企业工商资料、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文件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荣科科技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事项,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认定如下:何任晖作为时任董事长、总裁,组织实施荣科科技上述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事项,未勤勉尽责,系荣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崔万田作为时任董事,参与、知悉荣科科技对于其个人债务进行关联担保,未向公司及时报告该事项,未勤勉尽责,系荣科科技未及时披露对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其个人进行关联担保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何任晖作为案涉期间荣科科技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荣科科技实施关联担保及重大担保,其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荣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二、对何任晖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 80 万元;

  三、对崔万田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5.1 条、10.5.2 条和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会密切关注相关事项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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