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90 证券简称:荣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5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01 号)文件,公司向余芳琴、许军、王国辉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639,639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4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5,999,997.1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169,471.36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1,830,525.8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1]第 110Z0006 号)予以验证。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及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
丙方: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501200001400000655 ,截至 2021 年 4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172,819,997.16 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基于数据驱动的新一代智慧医疗平台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上述支付情况根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注册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为准。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建磊、赵胜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丙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见十一条),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丙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参见十一条),以及乙方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