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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财通基金-本翼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04-22

                                合同编号:
        财通基金-本翼1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二O一五年三月
                                  特别声明与承诺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本计划投资人需具有的资质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本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和知悉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范围以及不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的情形。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产品合同的规定可以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认为不适合成为本计划投资主体的情形,并愿意根据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享有收益或自行承担损失。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资产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并已详细、全面告知了资产委托人用来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金应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正当投资管理权限或基于任何其它合法、正当的理由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的、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收益权限的资金。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用来投资的资金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拥有合法、正当管理权限或拥有合法、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限的资金,且该等资金的任何部分均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或超越管理权限或资产委托人对投资的资金享有的权利不完整、不适合、不恰当等违法、违规或任何其它可能会被认定为不适合、不恰当等情况。委托人认缴出资资金来源于自有合法资金,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接受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及资产委托人据以实施投资行为的权限是合法的、正当的、完全的,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等方面的约束和障碍。
    委托人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各资产委托人应足额缴纳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
    认购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上述锁定期内,资产委托人均不得转让持有的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或退出。
    资产管理人拟聘任上海云本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计划的投资管理提供投资指令,并由资产管理人在该等投资指令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由此对计划资产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资产享有或承担,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的责任。资产管理人于此郑重提醒您上海云本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指令将对本计划的投资管理产生重大影响,并直接影响您的投资结果,您在投资前应当对本项安排予以审慎考虑,并合理做出投资决策。
    资产委托人于此知悉并同意与本合同签署及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确认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做出的陈述和承诺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欺诈或重大遗露,并应自行承担因违反本声明和承诺给本人的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若给资产管理人或本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向资产管理人和本计划资产承担全面、及时、恰当的赔偿责任。
                                                     资产委托人(签字/盖章):
                                                                     2015年月日
                                     目录
一、前言......2
二、释义......2
三、声明与承诺......4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5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5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6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7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7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2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2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4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15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6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18
十五、越权交易......18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0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23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26
十九、报告义务......26
二十、风险揭示......28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30
二十二、违约责任......32
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33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34
二十五、其他事项......34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财通基金-本翼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在本合同中根据适用情况也称为投资者、客户或委托人)。
    3、资产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
    6、资产管理计划:指根据《试点办法》设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或证券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集合资产管理安排。
    7、投资说明书:指《财通基金-本翼1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0、年: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称年,是指运作年度。
    11、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2009年1月1日的年度对日为之后各年度的1月1日,即2010年、2011年1月1日等。
    12、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13、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4、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并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5、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16、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7、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8、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9、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0、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21、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2、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3、直销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获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对本计划的合规性负责,由于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合规性问题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