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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1-29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4-079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第 1 项、第 2 项、第 3 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进行投票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以公告形式发
 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9
 日 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 5 号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4 人,代表股份 275,565,3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54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14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9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0 人,代表股份274,424,1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445%。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42 人,代表股份 22,292,1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77%。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凯翔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以下子议案:

  1.01 选举尧子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67,740,6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605%。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467,5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996%。

  尧子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郑允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67,872,2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599,11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899%。

  郑允新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李相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67,569,7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296,6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329%。

  李相国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黄岩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67,660,2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3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387,1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389%。

  黄岩谊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以下子议案:

  2.01 选举张志谦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67,567,2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294,10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217%。


  张志谦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安娜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67,726,4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453,3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360%。

  安娜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杨格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67,564,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291,0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078%。

  杨格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包括以下子议案:

  3.01 选举欧阳钰清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65,897,0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49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2,623,92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294%。

  欧阳钰清女士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成员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6,211,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056%;
  反对 9,24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63%;
  弃权 10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938,3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400%;
  反对 9,24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4890%;
  弃权 10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1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成员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66,220,8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090%;
  反对 9,24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56%;
  弃权 9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12,947,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817%;
  反对 9,24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4800%;
  弃权 9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83%。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伟律师、唐慧敏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