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3-006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广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
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京 011
5 民初 7415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7 日披
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23 年2 月 23 日缴纳上诉费用。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国药广州的《上诉状》,国药广州因不服(2021)京 0115 民初 74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提交上诉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二)上诉人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 0115 民
初 7415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2、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
全部反诉请求。
3、请求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二、国药广州提交上诉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撤销(2021)京 0115 民初 7415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国药
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84984.09 元及利息(利息以 584984.09 元为基
数,自 2021 年 5 月 13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改判驳回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撤销(2021)京 0115 民初 7415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北京
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返还货款 11632850 元及利息(利息以 11632850 元为基
数,自 2021 年 5 月 13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对应的货物(如无法返还,则扣减相应货款)”,改判支持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反诉请求第 2 项,即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给付库存货物价值金额13250317.22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 4 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服返还货款少算本金金额 1617467.22
元及利息起算时间);
3、撤销(2021)京 0115 民初 7415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北京
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9630003.31 元及利息(利息以 19630003.31 元
为基数,自 2021 年 5 月 13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改判支持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增加反诉请求第 1 项、第 2 项,即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本金19,630,003.31 元及给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 19,630,003.31 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 1,292,622 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还清
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暂算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为 1,683,675 元);(不服利息起算时间);
4、支持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反诉请求第 1 项,即北
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向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给付
14,334,210.54 元及利息损失(自 2020 年 7月 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5、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二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公司上诉费缴纳凭证。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