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1-095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1)
京 0115 民初 7415 号,以下简称“7415 号案件”),公司起诉国药集团(广
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广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
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1 年 4 月 1 日立案受理(简称“本次诉讼”)。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已就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但尚未做出一审判决。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的增加诉讼请求和国药广州的反诉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申请的主要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原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二)本案原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未付货款人民币 35,600,000 元,并自逾期
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0%,支付逾期期间原告的利息损失(暂计
算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为人民币 349,221.37 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工作人员差旅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 5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增加诉讼请求后,本案诉讼请求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未付货款人民币 56,129,397.53 元,并自逾
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0%,支付逾期期间原告的利息损失(其中
35,600,00.00 元货款逾期之日为 2020 年 12 月 28 日,20,529,397.53 元货
款逾期之日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暂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为人民币
2,697,372.42 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工作人员差旅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 5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12 月 20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采购、经销及冷链配
送服务协议》,约定国药广州公司采购利德曼公司产品,并在利德曼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和提供全程冷链运输服务,合作期三年。之后,双方补充签订《<采购、经销及冷链配送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采购、经销及冷链配送服务协议》统称为“《采购协议》”)。协议签订之后,申请人如约供货,但是,被申请人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长期拖延付款。申请人已针对其中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但到期未付款的部分 35,600,00.00 元提起本案诉讼,由于被申请人其他逾期款项亦拒不支付,申请人特申请增加逾期货款本金 20,529,397.53元,总货款本金为 56,129,397.53 元。被申请人长期拖欠《采购协议》项
下货款,构成严重违约,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该欠款,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国药广州反诉申请的主要内容
(一)反诉各方当事人
反诉人(申请人):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反诉人(被申请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反诉请求
1、反诉请求
(1)被反诉人向反诉人给付 14,334,210.54 元及利息损失(自 2020 年 7
月 1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被反诉人向反诉人给付库存货物价值金额13,250,317.22元及利息
损失(自 2021 年 4 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被反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2、反诉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采购、经销及冷链配送服务协议》《<采购、经销及冷链配送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合称《采购协议》)期间,被反诉人未按其开具发票金额发出对应足够货物。从财务和法律两方面看,被反诉人均应给付反诉人 14,334,210.54 元。被反诉人应按原价处理反诉人库存货物,给付货物价值金额 13,250,317.22 元。综上,《采销协议》履行期间,被反诉人违约未发货,其应给付反诉人 14,334,210.54 元并应赔偿利息损失;被反诉人应按原价处理反诉人库存货物,给付库存货物价值金额13,250,317.22 元并应赔偿利息损失。
(三)国药广州增加反诉请求
1、增加反诉请求事项
(1)判令被申请人立即返还申请人已支付的货款本金19,630,003.31元;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9,630,003.31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
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 1,292,622 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还清
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算,暂算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为 1,683,675 元);
(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2、增加反诉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本增加反诉请求书中的申请事项属于申、被双方 2016 年 12 月 20 日
签订的《采购、经销及冷链配送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争议,申请人提出 7415 号案件反诉就是为全面结算双方上述协议,但提起该反诉时,本增加反诉请求书中的申请事项已作为法院(2021)京 0115 民初 9194号案件的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完毕,故未予一并作为反诉请求。后法院就该案出具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理由为申请人证据不足,申、被双方合作期间发货、结算尚未结算清楚。鉴于申请人已就 7415 号案件提起反诉并提交全面结算的证据,故(2021)京 0115 民初 9194 号案件诉讼请求因有新的事实而可以作为本增加反诉请求申请书的申请事项被受理。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如下:
1、国药广州诉广东东方新特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诉讼请求无对公司的请求,该案件已于 2021 年 4 月作出终审判决,无公司需承担之义务。
2、国药广州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买卖合同纠纷,
要求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本金 1,963 万元案(涉案金额 2,217.27 万元,含利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9 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国药广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对于公司提起的反诉申请不予以受理。后续,国药广州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支持国药广州的全部诉讼请求等,该案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Profit Great Group Limited 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起诉公司,
因股权纠纷,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 8,937,824 美元及损害赔偿、利息、费用、其他救济等其他事项。该案件已被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注: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所涉案件法院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的进展并在必要情况下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