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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5

利德曼: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1-06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9 号),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126,213,152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4.4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56,600,000.3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5,768,773.34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50,831,226.98 元。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及扣除相关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验证,出具了勤信验字【2021】第 004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京广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全部募集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京广支行  639002898    551,843,400.32    补充流动资金

  注:募集资金余额包含未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的除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外的其他发行费用。

  近日,公司会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银行账户对应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2、各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
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嘉煦 、蔡诗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对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提交乙方住所地有管辖
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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