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21-021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9
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1)京 0115 民初 7415 号),公司起诉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已于 2021年 4月 1日立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未付货款人民币 35,600,000 元,并自逾期
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0%,支付逾期期间原告的利息损失(暂计
算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为人民币 349,221.37 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工作人员差旅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 50 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12 月 20 日,原告与被告签署《采购、经销及冷链配送服务
协议》,合作期三年;之后,双方补充签订《<采购、经销及冷链配送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协议”)。协议签订之后,原告如约供货,并向被告开具货款发票。但是,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长
期拖延付款。2019 年 12 月 29 日,被告向原告开具 3,560 万元商业承兑
汇票用于支付部分欠付货款,该汇票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到期,但被告
却拒绝支付该款项。被告长期拖欠《采购协议》项下货款,构成严重违约,其以承兑汇票方式偿付部分欠款,但汇票到期却拒绝付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该欠款,并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