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0万元,回购价格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元/股,按上述条件测算,预计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500万股至1,000万股,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18%至2.3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5、风险提示:本次回购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而无法实施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尽快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含)人民币10.00元/股,实际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或回购股份数量两者之一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 95,946,175 22.64% 105,946,175 25.0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27,859,060 77.36% 317,859,060 75.00%
总股本 423,805,235 100.00% 423,805,235 100.00%
注:上表中的股本结构以2018年8月6日为基础。
(二)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注销,则回购及实施注销后公司股本总数减少1,000万股,限售条件流通股/非流通股数量不变,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减少1,000万股。回购及实施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宜;
4、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截至2018年3月31日,公司未经审计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为172,057.1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32,848.62万元,流动资产为86,833.47万元,合并口径下的货币资金为24,349.81万元。按截至2018年3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0,000万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合并口径下的货币资金的比例分别约为5.81%、7.53%、11.52%、
赵曼君女士在2018年6月5日至6月21日期间合计买入本公司股份45,300股,赵曼君女士在实施上述买入行为时并未担任公司监事,系其根据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而自行作出的判断。
除上述股份变动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二、独立董事意见
(一)本次拟实行的股份回购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回购股份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已就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发表如下结论性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十七、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