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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8

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8-042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第七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必须经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8年4月2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上午10: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8日上午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7日15:00至2018年5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6,37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15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6,04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37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8%。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 JIN ZHAO

SHEN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6,29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640%;

     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73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2%;

     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6,29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640%;

     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73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2%;

     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6,29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640%;

     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73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2%;

     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6,29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640%;

     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73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2%;

     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6,29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640%;

     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73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2%;

     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8年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决定

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6,29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640%;

     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73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2%;

     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26,29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640%;

     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6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73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72%;

     反对8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