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调整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王瑞琪、苏中一、马铭志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