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4-093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4年
12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满足,董事会确定2014年12月17日为授予日,向73名激励对象授予4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16.69元/股,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已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三)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51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等。激励对象名单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具体分配如下表:
获授的限制性股 约占授予限制性股 约占公司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副董事长、执行总
王毅兴 150 35.71% 0.98%
裁、财务负责人
陈宇东 董事、副总裁 45 10.72% 0.29%
王建华 副总裁 45 10.72% 0.29%
董事、人力资源及
张 坤 40 9.52% 0.26%
行政管理总监
牛巨辉 董事会秘书 30 7.14% 0.19%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 70 16.67% 0.46%
术)骨干人员(共计46人)
预留限制性股票 40 9.52% 0.26%
合计 420 100% 2.73%
(四)解锁时间安排:首次授予给激励对象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授予之日起计。锁定期满后,若达到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可分三期申请解锁:
1、第一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40%;
2、第二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30%;
3、第三个解锁期: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3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12个月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两期申请解锁:
1、第一个解锁期: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50%;
2、第二个解锁期: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比例为50%。
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五)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24.11元/股的50%确定。预留股份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六)解锁条件: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申请对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1)锁定期考核指标
公司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公司业绩指标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指标
相比基期2013年,2014年收入增长率上限(A)为57%,收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增长率下限(B)为38%;相比基期2013年,2014年净利润增
一个解锁期 长率上限(C)为12%,净利润增长率下限(D)为8%。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相比基期2013年,2015年收入增长率上限(A)为90%,收入
二个解锁期和预留限制性 增长率下限(B)为60%;相比基期2013年,2015年净利润增
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长率上限(C)为36%,净利润增长率下限(D)为24%。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 相比基期2013年,2016年收入增长率上限(A)为120%,收入
三个解锁期和预留限制性 增长率下限(B)为80%;相比基期2013年,2016年净利润增
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长率上限(C)为60%,净利润增长率下限(D)为40%。
注:B=2/3A ,D=2/3C
假设各考核期内公司实际实现的收入较基期收入的增长率为X,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较基期净利润的增长率为Y。
①若X≥A且Y≥C,则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以全部解锁;
②若B≤X<A且Y≥D,或D≤Y<C且X≥B,则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可部分解锁,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各期可解锁股票数量×(60%+Z×40%)],其中Z取(X-B)/(A-B)与(Y-D)/(C-D)之间的较低值;
③若X<B或Y<D,则激励对象当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0,当期获授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3)个人考核条件
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及合格的激励对象即通过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即未通过考核。未通过考核的激励对象,其当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随后公司按相关规定将《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于2014年7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
5、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利德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