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 证券简称:利德曼 公告编号:2013-020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5月1日,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利德曼”)与英属免疫诊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Immunodiagnostic ? Systems? holding? plc)( 以下简称“IDS ”) 签订了《合作
研发合同》(Research? and ? Development? Agreement) 和《独家代理合同》
(Exclusive ? Distribution ? Agreement) ,两份合同互相关联,同时签订,同
时执行,期限一致均为三年。
一、合同风险提示
(一)合同的生效条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的履行期限:为自 IDS-iSYS仪器及其配套试剂中的一
个试剂取得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产品注册证的日期
起三年。
(三)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1、因本次合同为海外项目合同,存在一定的地缘政治风险和汇
率风险;
2、IDS公司生产的IDS-iSYS仪器属于封闭系统,利德曼生产的
免疫试剂如需在IDS-iSYS仪器上完成适配及自动化双方均需进一步
研发,在技术上进行改良。在此情况下,存在双方改良产品无法完成
适配及自动化的风险;
3、双方改良产品在国内需进行重新注册,存在无法取得注册证
书的风险;
4、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风险。
(四)上述两份合同的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IDS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免疫诊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Immunodiagnostic ? Systems? holding? plc
2、注册地:英国泰恩- 威尔郡博尔登市博尔登工业园区迪德科特
路10号(10 Didcot Way, Boldon Business Park, Boldon, Tyne &
Wear)。
3、法定代表人:Patrik Dahlen? 。
4、注册资本:1,500,000英镑。
5、主营业务:研发、生产、销售及分销医疗诊断仪器,自动分
析试剂及手工试剂。
IDS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没有与本公司发生购销关系。
(三)履约能力分析:IDS公司为在伦敦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
司,无明显负债,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营业收入为5,370万英
镑(约合人民币5.3亿),现金流约2,000万英镑,拥有自主研发的能
力,其生产的IDS-iSYS全自动多参数分析仪及该设备上的配套试剂,
已获多个国际专利(包括在中国范围内)、其生产手工法的免疫试剂
已在世界范围内销售。IDS公司拥有三个生产基地包括法国的仪器生
产基地、比利时的自动化试剂生产基地及英国的手工试剂生产基地。
在法国、美国、德国有3个营销分公司。
IDS公司生产的IDS-iSYS全自动多参数分析仪是一款封闭式全
自动多功能分析仪,可兼容化学发光免疫、生化及凝血分析等多模块。
通过对IDS公司的公司实力、公司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等方面的
现场调研与分析,认为IDS公司作为本次合同的合作,研发、货款支
付及产品供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内容:
1、 《合作研发合同》:利德曼获得IDS-iSYS专利技术平台在中国
的独家授权,并在IDS公司的研发协助下将利德曼已有免疫试剂应用
在IDS-iSYS仪器上。同时,利德曼可在IDS-iSYS技术平台上研发、
生产、销售新的免疫试剂产品。IDS 将获得利德曼生产的IDS-iSYS
配套试剂在中国以外区域的独家经销权利。
2、《独家代理合同》:IDS 公司授权利德曼为其中国区域内的独
家经销商,销售IDS公司生产的IDS-iSYS 仪器及配套试剂。
(二)签署时间:2013年5月1日。
(三)生效条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生效时间:2013年5月1日。
(五)履行期限:为自IDS-iSYS仪器及其配套试剂中的一个试剂
取得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产品注册证的日期起三年。
(六)违约责任:
1、《研发合同》
(1)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完全执行 合同、存在过失责任或任何对合
同的违反,应向守约方赔偿所有损失、司法费用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支
出。
(2)任何一方向另一方的赔偿金额总 额不超过壹佰万欧元(€
1,000,000),除非由于环境破坏、产品损坏、个人伤害或工业或知识
产权侵权,赔偿方需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赔偿。
2、《独家代理合同》
(1)如果发生以下情况,IDS 公司有权提前书面通知利德曼终止
合同:
a)利德曼在合同约定的付款到期日前未能支付相关款项或收到
IDS书面通知后仍欠款超过14天的情况;
b)利德曼的控制权发生变更、未能完成每年的最小订购量、连续
2个月未订货或向第三方转移合同权利;
(2)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利德曼有权提前书面通知IDS公司终止合
同:
a)如果合同产品价格不合理上涨;
b)如果IDS公司授权其他经销商或任何附属机构、分公司、代理、
雇员或代表在双方合作区域内销售产品或任何其他与产品类似、存在
竞争的产品;
c)如果IDS公司以非正当理由延期发货;
d)如果产品由于非经销商原因被相关权威机构在合作区域内禁
售;IDS公司被取消产品生产权利;产品导致环境污染、个人损害或
专利侵权;
e)IDS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随着合同执行将会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将丰富公司海外市场推广经验。
2、本合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会造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
因履行合同而对IDS公司形成依赖。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承诺将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公司与IDS 公司签订的《合作研发合同》、《独家
代理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