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8 证券简称:朗玛信息 公告编号:2024-007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及公司治理需要,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及
其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
公司系由贵阳朗玛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公司股本为
4,000 万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
的《关于核准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2156 号),
1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公司于2012年 2 月 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
(新增内容) 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40 万股,发行
后公司股本为 5,340 万元。
根据公司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5,340.00 万
元,转增基准日为 2013 年 5 月 21 日,
变更后公司股本为 10,680 万元。
根据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关于核准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向顾晶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4]1323 号)核准,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5,847,134 股,发行
后公司股本为 11,264.7134 万元。
根据公司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2,529.4268
万元,转增基准日为 2014 年 12月 31日,
变更后公司股本为 33,794.1402 万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酬事项;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出决议;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2 定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者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 的重大交易事项;
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的财务资助事项;
项; (十五)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者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
计划;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项;
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划;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代为行使。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3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会审议。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象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 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