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8 证券简称:朗玛信息 公告编号:2021-015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条款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本公司的股份: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公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1 工;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2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行: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他方式进行。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三)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可的其他方式。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决议。公司依照 0 收购本公司股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销。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3 公司依照0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于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4 制。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5 (十三) 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股东大会审议。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产的 30%的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6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联方提供的担保;
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币 3000 万元的担保; 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
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
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但是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
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