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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玛信息: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0

朗玛信息: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88        证券简称:朗玛信息        公告编号:2020-076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1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关于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0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B座20层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337,941,402 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9 人,出席股东代表所持(代表)股份 145,585,7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0802%。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出席股东代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 145,318,5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001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67,2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7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辞职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566,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5%;反对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7,784,395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4%;反对19,7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子公司贵阳朗玛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581,1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8%;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7,799,495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4,6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潘赛楠律师、何晨夫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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