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22-048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科技公司”或“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苏亨通智能物流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公司”)起诉浙江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蓝公司”)、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蓝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电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 05 民初 316 号之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5 月,公司及子公司获悉江苏亨通智能物流系统有限公司起诉浙江
东蓝数码有限公司、东蓝数码有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并申请财产保全。详情见公司于 2022 年5 月 22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亨通智能物流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一:浙江东蓝数码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蓝数码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四: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亨通公司的起诉请求
1. 判令被告浙江东蓝公司向亨通公司返还货款 198843645 元;
2. 判令被告浙江东蓝公司向亨通公司支付违约金 41861820 元(按六份合同
总金额 209309100 元的 20%计算);
3. 判令被告浙江东蓝公司向亨通公司支付律师费 10 万元;
4. 判令被告东蓝公司、飞利信电子公司、飞利信科技公司对被告浙江东蓝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浙江东蓝公司、东蓝公司、飞利信电子公司、飞利信科技公司承担。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苏05 民初 316 号之二】,裁定内容为:
驳回江苏亨通智能物流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暂时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跟进本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民事裁定书 (2021)苏 05 民初 316 号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