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21-074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电子”)。
2、本次为飞利信电子担保额度以杭州清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冻结的金额为限。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积数量为零。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房产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电子”)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以杭州清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冻结的金额为限。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的议案》,同意厦门精图为飞利信电子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以杭州清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冻结的金额为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3,828.45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二号院内 9 层房间号 901
法定代表人:杨惠超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舞台美工、服装道具、灯光音响;生产计算机软硬件;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会议服务;文艺创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文化咨询;软件开发;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服务项目:不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覆盖范围:机房所在地为北京 1 直辖市以及乌鲁木齐 1 城市);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北京 1 直辖市以及新疆 1 自治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服务项目、不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覆盖范围、机房所在地为北京 1直辖市以及乌鲁木齐 1 城市)、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北京 1 直辖市以及新疆 1 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
期至 2021 年 09 月 29 日);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飞利信电子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为 168,385.78
万元,负债总额为 107,398.65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106,070.80 万元),净资
产 60,987.13 万元,营业收入 51,048.20 万元,净利润 -17,920.13 万元,资产负
债率 63.78%。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飞利信电子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196,504.78 万
元,负债总额 130,447.84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128,782.14 万元),净资产
66,056.94 万元,营业收入 72,149.56 万元,净利润 5,069.81 万元,资产负债率
66.38%。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基于杭州清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新颐
华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目前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被冻结资金为 39,813,447.20 元,对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经营产生影响,为方便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房产为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以杭州清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冻结的金额为限,申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四、董事会意见
厦门精图为飞利信电子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精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厦门精图为飞利信电子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以杭州清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冻结的金额为限。
五、独立董事意见
针对上述担保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问题。北京飞利信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逾期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具体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湖北飞利信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担保 500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21%。
六、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