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7 证券简称:飞利信 公告编号:2021-073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自身情况,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序 原章程 拟修订
号
1 第二条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 第二条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 公司由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
以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 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
变更的方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方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108004922853。 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91110000743325201J。
2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金唐酒店 3 层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志新村二号院内 10 层房间号 1001
3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对外担保行为: (一)对外担保行为: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30%。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议案时,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表决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 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1000 万元以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易;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四)除上述交易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
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审计总资产 30%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计、评估和股东大会特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别决议等程序;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前述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三)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不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含同一标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超过 3000 万元的;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的关联交易;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除上述交易及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相关的交易外,公司
300 万元的; 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 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下
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4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