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1年11月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五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42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91110000743325201J。
第三条 公司于2011 年12 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00万股,于2012年2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PhilisenseTechnology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志新村二号院内10 层房间号1001;
邮政编码:10019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3,527.3808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团结、诚信、求实、创新。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子产品、机械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专业承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39名股东为公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权益,按北京飞利信科技有限公司截止2008 年4月30日净资产值折股。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股权(万股) 出资比例
1 杨振华 1569 26.150%
2 曹忻军 772 12.867%
3 陈洪顺 547 9.117%
4 刘仲清 480 8.000%
5 赵经纬 420 7.000%
6 王守言 380 6.333%
7 余日华 220 3.667%
8 祁九红 210 3.500%
9 王 斌 200 3.333%
10 岳 桐 190 3.166%
11 周家民 180 3.000%
12 吕伯研 100 1.667%
13 孙建民 100 1.667%
14 郑婉珍 60 1.000%
15 封国强 60 1.000%
16 岳 路 51 0.850%
17 罗 伟 50 0.833%
18 曹 民 50 0.833%
19 宗凤良 40 0.667%
20 安渊慧 40 0.667%
21 陈亚光 30 0.500%
22 陈晓艳 30 0.500%
23 杨 林 30 0.500%
24 郭凤英 30 0.500%
25 张春凯 30 0.500%
26 李 晓 20 0.333%
27 刘云青 20 0.333%
28 许 莉 18 0.300%
29 施 亮 11 0.183%
30 江瑞华 10 0.167%
31 金日吾 10 0.167%
32 卢继敏 10 0.167%
33 杨惠超 9 0.150%
34 张 凡 5 0.083%
35 谯先甫 5 0.083%
36 黄建超 4 0.067%
37 贾金华 3 0.050%
38 王培玉 3 0.050%
39 刘 莹 3 0.050%
合计 6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3,527.3808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