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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杨振华、
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159 号
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
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飞利信”)5%以上股份,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期间,合计持有飞利信股份比例由 26.67%下降至 18.08%,
累计变动比例达到 8.59%,其中 3.36%的股份变动为 2021 年 10 月 18
日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被司法拍卖股份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你们在累计持股比例变动达到 5%时,未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
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卖出飞利信股份,直至 2021 年 10 月
21 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3.10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 》 第 4.1.2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
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 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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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1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