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飞利信
股票代码: 3002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杨振华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曹忻军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陈洪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 王守言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股权变动性质: 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
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飞利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目录......2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 6 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
公司、飞利信、上市公司 指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杨振华
姓名 杨振华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6407******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12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2:曹忻军
姓名 曹忻军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7101******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12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3:陈洪顺
姓名 陈洪顺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1195412******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12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 4:王守言
姓名 王守言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10108196802******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 2 号飞利信大厦 12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是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公司股份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 1294 号和(2020)最高法民终 1295 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安信托就生效的判决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置杨振华、曹忻军、陈洪顺、王守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振华先生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因杨振华先生与中国银河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发生违约,中国银河就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法院申请处理杨振华先生持有的公司的部分股份。
3、信息披露义务人王守言先生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发生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信息披露义务人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与海通证券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为偿还海通证券的款项进行减持。
5、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个人资金需求减持了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份被冻结,且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除上述事项外,不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被动减持飞利信股票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
披露义务人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王守言先生合计持股数量为382,851,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6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陈洪顺先生、王守言先生合计持有飞利信股份 259,555,9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08% 。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动数量为123,295,647股,变动比例为8.59%,详情如下表《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变动明细表》所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变动明细表》
股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合计持股 合计持股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登记日 杨振华 曹忻军 陈洪顺 王守言 数量(股) 数量变动原因
2016.6.30 200,812,084 78,321,100 59,653,750 44,064,666 382,851,600 26.67% —
2016.12.31 190,812,084 78,321,100 59,653,750 39,552,666 368,339,600 25.66% 大宗交易减持
2017.12.31 190,812,084 78,321,100 59,653,750 39,552,666 368,339,600 25.66% —
2018.12.31 190,812,084 78,321,100 59,653,750 39,552,666 368,339,600 25.66% —
2019.12.31 173,353,484 74,036,800 55,881,650 38,527,589 341,799,523 23.81% 集中竞价
2020.12.31 173,353,484 74,036,800 55,881,650 35,955,118 339,227,052 23.64% 集中竞价
2021.10.20 154,515,184 55,527,600 41,9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