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安科瑞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发展与人才战略吸引的优秀人
才和为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12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以及公司激励计
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计划,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并最终达到提高公司业绩的目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3年12月11日,并同意公司
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22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无正文,为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洪 瑜 袁永军 李国宾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