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5 证券简称:国瓷材料 公告编号:2022-040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5号)同意,山东国瓷功 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瓷材料”)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0,469,279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20.6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36,499,996.93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14,196,669.12 元(不含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22,303,327.81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12月11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0年12 月 14 日出具了 (信会师报字[2020]第ZC10603号)《验资报告》。
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充分抓住新能源行业的发展机遇,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创造更大的 效益价值,结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11 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决定将“年产3000吨高性能稀土功能材料产业化项目”部分募集资金2亿元人民 币,用于“年产10万吨锂电池隔膜用勃姆石高端材料产业化项目”的一期建 设。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了新 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上述开户行及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天国富”或“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名称 募集资金用途 初始存放金额
(元)
山东国瓷功能材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10万吨锂电池隔膜用
1 料股份有限公司 801116701421007577 司东营西城支行 勃姆石高端材料产业化项 200,000,000.00
目”的一期建设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开户行,丙方为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10万吨锂电池隔膜用勃姆石高端材料产业化项目”一期建设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9、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改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本协议自新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之日起失效。持续督导期间届满前,甲方更换持续督导机构的,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终止持续督导关系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国瓷功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