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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29

苏交科: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84          证券简称:苏交科          公告编号:2024-027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相应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投资种类:本次拟购买的理财种类为券商固定收益类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2. 投资金额:本次拟使用的资金为 5,000 万元。截止本公告
日,公司已购买尚未赎回的理财产品投资总额为 30,000 万元(含本次购买的 5,000 万元),未超过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予的 160,000 万元理财总额度。

  3.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并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
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已使用 9,6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理财的情况下,再次使用不超过 10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本次投资理财的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该等资金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理财总额度为不超过 160,000 万元(含公司当时已购买的但尚未到期的 109,600 万元理财),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该等资金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述决议,近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5,000 万元购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的理财产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国元元赢 2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产品类型: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交易日期:2024 年 7 月 26 日

  4、投资金融:5,000 万元人民币

  5、投资期限:无固定期限,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可赎回

  6、预期年化收益率:净值型

  7、资金来源:闲置自有资金

  8、风险等级:R2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国元证券无关联关系。

    二、本次理财投资合同的主要条款

    近日公司与国元证券签署了《国元元赢 2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202401)》,主要条款如下:

  1、名称:国元元赢 29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类型:固定收益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3、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5、投顾机构:无

  6、销售机构:指国元证券以及其他具有集合计划代理销售资格、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集合计划认购、申购、退出、分红等集合计划业务的代理机构。
  7、投资范围

  (1)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等债券类产品。

  (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现金、逆回购、货币基金。

  (3)国债期货。

  (4)其他:债券型公募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8、投资比例

  (1)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本计划总资产的 80%(含80%);

  (2)投资于其他类型资产的比例低于 20%(不含 20%)。

  (3)国债期货的保证金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0%-10%。

  (4)国债期货投机头寸合约价值占计划产品总资产的比例:0-10%。

  (5)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

  (6)本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25%;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9、投资限制

  (1)本集合计划参与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总资产,所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量,且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不得转股。

  (2)本集合计划总资产/净资产不得超过 200%,计算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3)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 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4)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比例超过其净资产 50%的,该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20%。本计划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前述规定限制。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因管理人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不符合限制内容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如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原因致使国债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同时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10、收益分配

  (1)集合计划利润的构成:集合计划利润是集合计划投资所得买卖证券价差、红利、股息、债券利息、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2)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集合计划可供分配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配的方式。

  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收益分配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收益分配的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集合计划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集合计划资产所有。

  本计划收益分配的基准、次数、比例、时间等由管理人拟定。

  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分配频率不高于六个月一次,收益分配的相关事宜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包括集合计划收益的范围、集合计划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通过管理人网站和/或销售网点公告投资者,托管人对收益分配方案不予复核。

  (5)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本计划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管理人将现金红利款划往销售机构账户,再由销售机构划入投资者账户,本计划收益分配方案执行时间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11、产品风险等级:本计划属于 R2-中低风险等级投资品种,适合合格投资者中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专业投资者与风险承受能力为 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的普通投资者。

  12、管理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H=E×0.5%÷当年天数。H 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管理费;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13、托管费:按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0.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H=E×0.03%÷当年天数。H 为每日集合计划应计提的托管费;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中支付给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14、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是指管理人从委托资产投资总收益所收取的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提取频率不超过每 6 个月一次。业绩报酬计提日为集合计划分红日、
投资者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本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4%,管理人每 6 个月在指定网站公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具体安排由管理人决定。本计划业绩报酬收取比例:50%。

  (1)退出提取和终止提取:当投资者申请退出或本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根据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经计算确认的业绩报酬从投资者退出计划资金清算款中以现金支付。

  A=退出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计划累计净值;

  B=如该份额已提取过业绩报酬,则 B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计划单位净值”;如该份额未提取过业绩报酬,则 B 为“该份额参与日计划单位净值”;
  C=如该份额已提取过业绩报酬,则 C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计划累计净值”;如该份额未提取过业绩报酬,则 C 为“该份额参与日计划累计净值”;
  T=如该份额已提取过业绩报酬,则 T 为该份额“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至本次业绩报酬提取日持有天数;如该份额未提取过业绩报酬,则 T 为该份额参与日至本次业绩报酬提取日持有天数;

  E=业绩报酬;

  K=退出份额×B;

  年化收益率 R=(A?C)/B×365/T×100%;

  业绩报酬计提方法为:当 R>X 时,对超过 X 的收益部分提取 50%的业绩报
酬,即 E=K×(R-X)×50%×T/365;

  (2)分红提取:当发生分红时,管理人将根据年化收益率(R)提取业绩报酬,经计算确认的业绩报酬从分红额中以现金支付。当分红额不足提取业绩报酬时,以分红额为限。

  A=分红日计划累计净值;

  B=如该份额已提取过业绩报酬,则 B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计划单位净值”;如该份额未提取过业绩报酬,则 B 为“该份额参与日计划单位净值”;
  C=如该份额已提取过业绩报酬,则 C 为“上一个业绩报酬提取日计划累计净值”;如该份额未提取过业绩报酬,则 C 为“该份额参与日计划累计净值”;
  T=如该份额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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