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4 证券简称:苏交科 公告编号:2021-079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交科”)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1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1,421,794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09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2,357,602,313.4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1,587,221.08 元(发行费用含税金额 22,882,454.34 元减可抵扣进项税 1,295,233.26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36,015,092.38 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年 9 月 7 日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1)00109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公司在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公司全资子公司苏交科集团广东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广东检测”)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存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2021年8月31日,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苏交科广东检测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简称为“甲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苏交科广东检测简称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上述开户银行统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为“丙方”,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3001612502042,截至2021年8月31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的偿还银行借款、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141250000001496,截至2021年8月31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大湾区区域研发中心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4、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5、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6、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谭永丰、赵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14、争议解决方式约定
凡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三方同意采取向甲方一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