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或“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票期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而注销其已获授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股票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赵曙明_____________ 李文智______________ 朱增进______________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