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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宏丰:关于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13

温州宏丰:关于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83          证券简称:温州宏丰          编号:2023-035
债券代码:123141          债券简称:宏丰转债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陈晓先生、陈林驰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现就本次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提高融资效率,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晓先生、林萍女士拟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 年,公司及子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还款。本次财务资助以借款方式提供,公司及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资助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本次财务资助无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
  2.关联关系说明

  陈晓先生和林萍女士合计持有公司 184,627,66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24%,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3.该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关联董事陈晓先生、陈林驰先生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审议该议案时须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陈晓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陈晓先生和林萍女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陈晓先生、林萍女士均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经查询,陈晓先生、林萍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2.资助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 1 年内有效,公司及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有效期内、在资助额度内连续、循环使用。

  3.用途:保障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

  4.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本次实际控制人陈晓先生、林萍女士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系双方自愿协商,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四、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无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抵押和担保,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能解决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公司融资效率,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从而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同时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的支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且无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承担的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意见: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益。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会议决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其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方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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