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3 证券简称:温州宏丰 编号:2020-092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1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723,88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5.3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21,799,996.80 元,扣除总发行费用
3,463,549.0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8,336,447.7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
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1000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了专户
存储,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本次拟置换情况
根据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拟投入
(万元) 金额(万元)
1 年产 3,000 吨热交换器及新能源汽车用复合材料 12,698.00 3,485.00
2 高精密电子保护器用稀土改性复合材料及组件智 5,985.00 5,695.00
能制造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 3,000.00
合计 21,683.00 12,180.00
为顺利推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
司已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前期投入。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11035 号),截至
2020 年 12 月 4 日,自筹资金预先实际投资额 950.88 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
人民币 950.88 万元置换前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拟 自筹资金预先投 本次拟置换的
投入的金额 入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1 年产 3000 吨热交换器及新能源 3,485.00 43.58 43.58
汽车用复合材料
2 高精密电子保护器用稀土改性 5,695.00 907.30 907.30
复合材料及组件智能制造项目
合计 9,180.00 950.88 950.88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已在《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拟使用 950.88 万元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本次置换与募集说明
书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置换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950.88 万元。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的相关安排,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3、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事项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核查意见》;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1035
号《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