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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精机: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4

证券代码:300281        证券简称:金明精机     公告编号:2018-031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明精机”)于2018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且于2018年4月20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02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24日9:30-11:30以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15:00至2018年5月24日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24日下午 3: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马镇鑫先生主持。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股份数为144,104,11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1.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0 人,代表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

     公司全部董事、监事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0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70,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0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70,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0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70,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0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70,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0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70,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六)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0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70,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给予相应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0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70,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四亿元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0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70,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九)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0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70,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104,1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770,0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李彩霞律师、柳启乾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若干规定》、《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金明精机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