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证券代码:300279 证券简称:和晶科技 公告编号:2017-052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晶科技”)于2017
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具体
情况如下:
一、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2017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17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31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
2017年3月31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之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的说明》。
2017年4月6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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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17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1、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本次授予的173名激励对象中,其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获授本次
股票期权,因此本次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73名变更为169名,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7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因4名激励对象放弃获授股票期权4万份,调整后,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19.50万份变更为215.50万份。
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169人,授予股票期权共215.50万份。
根据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及数量的相关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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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晶科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73名激励对象,其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73人调整为169人,授予数量由219.50万份调整为215.50万份。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晶科技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和晶科技本次授予事项已经股东大会批准,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实施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和晶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可以依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实施本次授予事项。
3、和晶科技本次授予事项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