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9 证券简称:和晶科技 公告编号:2016-100(更正后)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EFOREOYJ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更正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与EFOREOYJ(以下简称“EFORE”)签署《供应主协议》(以下简称“合同”、“本合同”),公司将根据EFORE(含附属公司)的实际经营计划,向其供应工业电子产品,本合同生效后每日历年度的合同金额为2,080万欧元至3,12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5,516.80万元至23,275.20万元),履约期限为4年。
本合同履约完成后,累计合同总金额为8,320万欧元至12,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62,067.20万元至93,100.80万元)。
现就本合同的主要事项说明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本合同属于长期性采购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本合同生效后的每日历年度合同金额为2,080万欧元至3,12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5,516.80万元至23,275.20万元);合同履约完成后累计合同总金额为8,320万欧元至12,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62,067.20万元至93,100.80万元)。合同本身对合作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具体实施还需根据实际订单确定;
2、本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周期,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少4年内双方不得终止合同关系,双方协商确定终止除外。在实际履行中过程中,受市场因素的变化,或履约延误、违约以及受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3、本合同的签订预计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在合同履约期内,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值暂不明确,实际收入需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EFOREOYJ是一家芬兰公司法人(注册号0195681-3),已在纳斯达克赫尔辛基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注册办公地位于Linnoitustie4A(P.O.Box260),FIN-02600Espoo,Finland。EFORE主要服务于全球电信及工业制造商,为客户提供无线通讯、工业领域电源产品一体化解决方案。EFORE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EFORE(含附属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为0元。
3、履约能力分析:EFORE总部位于芬兰,服务于全球电信及工业制造商,为客户提供无线通讯、工业领域电源产品一体化解决方案。EFORE在中国苏州和突尼斯拥有生产基地,市场和销售主要集中在欧洲、美国和中国,截至2015财年,EFORE销售额为 8,990万欧元。EFORE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金额:合同生效后的每日历年度合同金额为2,080万欧元至3,12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5,516.80万元至23,275.20万元),合同期限为4年,合同履约完成后累计合同总金额为8,320万欧元至12,48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62,067.20万元至93,100.80万元);
2、结算方式:在本合同基础上,EFORE(含附属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求与公司确定具体订单,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订单且经EFORE(含附属公司)确认无异议后,EFORE(含附属公司)根据具体订单金额完成付款;
3、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4、合同生效时间:2016年8月31日;
5、履行期限: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开始生效,且在本协议被终止前继续有效。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少4年内双方不得终止关系或停止供应,无论成本、质量或其他方面如何约定。若成本、质量或其他方面未能按约定履行,双方有权通知对方要求采取纠正措施。若未执行补救措施,任何一方可经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对方而终止本协议;
6、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对方也可终止本合同;但前提是在因为违约终止协议之前,(i)指称违约的一方(非违约方)必须提供给被指称违约的一方
(违约方)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说明违约性质;和(ii)必须给违约方三十(30)天的时间纠正违约。若违约方纠正违约,非违约方无权终止本协议,但保留所有其他权利,包括获取赔偿金的权利。若另一方资不抵债或根据破产或倒闭法提出破产请求或已被宣告破产并且在六十(60)天未能消除上述情形,或因债权人利益而发生转让或根据适用破产或倒闭法采取类似行动,则对方有权在给予书面通知后任意时间终止本协议。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通过此次合作与EFORE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公司进入工业电子领域拓宽产品种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本合同生效后每日历年度的合同金额约为人民币15,516.80万元至23,275.20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5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9.71%至29.56%;本合同履约完成后,累计合同总金额约为人民币62,067.20万元至93,100.80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5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78.83%至118.24%。有利于推动和晶智造业务板块发展,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积极影响;
2、本合同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公司及和晶智造板块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达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独立董事也无需发表独立意见。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合同关于法律适用的约定,本合同适用芬兰法律,公司聘请的律师就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需涉及的核查内容及流程相对复杂,公司及有关各方会全力推进相关工作,待法律意见书完成后及时披露。
2、备查文件:《供应主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