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279 深市 和晶科技


首页 公告 和晶科技:关于与EFORE OYJ 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已取消)

和晶科技:关于与EFORE OYJ 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已取消)

公告日期:2016-08-31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1 / 3
证券代码: 300279 证券简称:和晶科技 公告编号: 2016-100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 EFORE OYJ 签署重大合同的公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31 日与
EFORE OYJ(以下简称“ EFORE”)签署《 供应主协议》(以下简称“合同”、
“本合同”), 公司将根据 EFORE(含附属公司) 的实际经营计划,向其供应
工业电子产品, 合同总金额为 2,080 万欧元至 3,120 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
15,516.80 万元至 23,275.20 万元) , 履约期限为 4 年。现就本合同的主要事项
说明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1、 本合同属于长期性采购合同,合同期限为 4 年,总金额为 2,080 万欧元
至 3,120 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 15,516.80 万元至 23,275.20 万元),合同本身
对合作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具体实施还需根据实际订单确定;
2、 本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周期,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期限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至少 4 年内双方不得终止合同关系, 双方协商确定终止除外。 在实际履行
中过程中,受市场因素的变化, 或履约延误、违约以及受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
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3、 本合同的签订预计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在合同履约期
内,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值暂不明确,实际收入需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数据
为准。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EFORE OYJ 是一家芬兰公司法人(注册号 0195681-3) ,已在纳斯达克赫
尔辛基证券交易市场上市, 注册办公地位于 Linnoitustie 4 A (P.O.Box 260),
FIN-02600 Espoo, Finland。 EFORE 主要服务于全球电信及工业制造商, 为客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2 / 3
提供无线通讯、工业领域电源产品一体化解决方案。 EFORE 与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
2、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 EFORE (含附属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为 0 元。
3、 履约能力分析: EFORE 总部位于芬兰,服务于全球电信及工业制造商,
为客户提供无线通讯、工业领域电源产品一体化解决方案。 EFORE 在中国苏州
和突尼斯拥有生产基地,市场和销售主要集中在欧洲、美国和中国, 截至 2015
财年, EFORE 销售额为 8,990 万欧元。 EFORE 经营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
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金额: 2,080 万欧元至 3,120 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 15,516.80 万
元至 23,275.20 万元) ;
2、结算方式: 在本合同基础上, EFORE(含附属公司) 根据实际经营需求
与公司确定具体订单,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完成订单且经 EFORE(含附属公司)
确认无异议后, EFORE(含附属公司) 根据具体订单金额完成付款;
3、合同生效条件: 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4、合同生效时间: 2016 年 8 月 31 日;
5、履行期限: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开始生效,且在本协议被终止前继续有
效。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至少 4 年内双方不得终止关系或停止供应,无论成本、
质量或其他方面如何约定。若成本、质量或其他方面未能按约定履行,双方有权
通知对方要求采取纠正措施。若未执行补救措施,任何一方可经提前 6 个月书面
通知对方而终止本协议;
6、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约,对方也可终止本合同;但前提是在因为违约终
止协议之前,(i)指称违约的一方(非违约方)必须提供给被指称违约的一方
(违约方)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说明违约性质;和(ii)必须给违约方三十(30)
天的时间纠正违约。若违约方纠正违约,非违约方无权终止本协议,但保留所有
其他权利,包括获取赔偿金的权利。若另一方资不抵债或根据破产或倒闭法提出
破产请求或已被宣告破产并且在六十(60)天未能消除上述情形,或因债权人利
益而发生转让或根据适用破产或倒闭法采取类似行动,则对方有权在给予书面通
知后任意时间终止本协议。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文件
3 / 3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公司通过此次合作与 EFORE 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为公司进入工业
电子领域拓宽产品种类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本合同金额约为人民币 15,516.80
万元至 23,275.20 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9.71%至 29.56%, 有利于推动和晶智造业务板块发展, 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具有
积极影响;
2、 本合同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公司及和晶智造板块不会因履行本
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产生依赖。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未达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标准,独立董事也无需
发表独立意见。
六、其他相关说明
1、《 供应主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