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华昌达 公告编号:2022—064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德梅柯”)与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控股”)的承揽合同纠纷,上海德梅柯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就上述事项提起民事诉讼。经南昌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随后江铃控股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公司已于2021年9月24日、2022年7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8、2022-052)。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赣民终 785号),
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南昌中院(2021)赣0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维持判项的内容为:一、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E33&E36项目款8807661元;四、以上款项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铃控股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2、撤销南昌中院(2021)赣0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撤销判决的内容为:驳回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变更南昌中院(2021)赣0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E33&E36项目款8807661元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自 2021年9月 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88076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在该利息部分应扣除资金占用费499910元);
4、变更南昌中院(2021)赣0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 E315项目款30494948元;
5、驳回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一审案件受理费270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620元,共 计546240元,由江铃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37440元,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负担8800元。
三、本公司意见
子公司上述案件已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子公司胜诉。公司将就本案后续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公司胜诉,但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会结合有关会计准则、案件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赣民终785号)
特此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