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华昌达 公告编号:2022—052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德梅柯”)与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控股”)的承揽合同纠纷,上海德梅柯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就上述事项提起民事诉讼。本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8)。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赣 01 民初 1085
号),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民事判决书》((2021)赣 01 民初 1085 号)判决结果显示:
1、被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 E33&E36 项目款 8807661 元;
2、被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 E33&E36 项目款 8807661 元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
算:自 2021 年 9 月 22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8807661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
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 30%计算);
3、被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 E315 项目款 30494950 元;
4、以上款项原告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被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5、驳回原告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案件受理费 27062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上海德梅柯汽车装
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27062 元,由被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248558 元。
江铃控股随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
1、依法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 01 民初 1085 号
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上海德梅柯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公司意见
公司上述案件目前尚待二审开庭审理并出具审判结果,公司将就相关诉讼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待二审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1)赣 01 民初 1085 号)
《民事上诉状》及《传票》
特此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