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8 证券简称:华昌达 公告编号:2018—072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5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2、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6月10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及在公司网站发布《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方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18年6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6月1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
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6月14日,公司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后,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
二、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说明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原305名激励对象中,有1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了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305名变更为286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属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人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来的5400万股调整为5360万股。
经上述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贺锐 首席财务官 8.00 0.15% 0.01%
(CFO)
核心(技术、业务、管理)骨干人员 5,352.00 99.85% 9.82%
285人
合计(286人) 5,360.00 100% 9.83%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对象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6月14日出具《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系依据《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符合《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昌达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