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7 证券简称:海联讯 公告编号:2017-031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5月1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7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事务发布专业意见。
2、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12日,公司通过内网发布了《2017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对上述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2017年5
月14日,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
了相应的审核意见,取消3名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资格。
3、2017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取消原<关于深圳
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的议案》、
《关于<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摘要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的说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间,公示期间,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在《激
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其中3名员工在知
悉股权激励事项后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依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监事会决定取消上述3人的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授予的激励股票数量由550万股调整为548.5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股票数量由450万股调整为448.5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由57人调整为54人,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预测做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占授予限制性股占目前公司总股
票数量(万股) 票总量的比例 本的比例
1 章文藻 董事长 60 10.94% 0.18%
2 韦岗 董事 20 3.65% 0.06%
3 王天青 总经理 55 10.03% 0.16%
4 马红杰 财务总监 40 7.29% 0.12%
5 蔺晓静 董事会秘书 20 3.65% 0.06%
中高层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 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 253.5 46.22% 0.76%
员
49人
7 预留 100 18.23% 0.30%
合计 548.5 100% 1.64%
三、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实际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3名员工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期间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公司决定取消其
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
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变更后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三)公司就本次变更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四)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公司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补充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