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6 股票简称:三丰智能 编号:2024-021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二)要约方式; 式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新增 第三章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间限制。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计划;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的其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的其他事项。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回购公司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股份的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行使。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须由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须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股东大 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项 过。
担保时,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内容: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