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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76 深市 三丰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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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丰智能: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0

三丰智能: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76      证券简称:三丰智能      公告编号:2021-021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于2021年4月29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周四)2021年5月20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周四)下午 2: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汉平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代表公司股份 532,875,81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336%,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
投资者”)9 人。

  2、现场出席情况

37.084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132,1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90%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32,645,3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8%;反对
145,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3%;弃权 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1,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932%;反对145,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203%;弃权 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865%。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532,645,3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8%;反对
145,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3%;弃权 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1,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932%;反对145,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203%;弃权 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865%。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2020年度报告全文和报告摘要的议案》

  同意 532,645,3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8%;反对
145,4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3%;弃权 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01,7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932%;反对145,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203%;弃权 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865%。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同意 532,597,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8%;反对

193,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2%;弃权 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4,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560%;反对19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74%;弃权 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865%。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 532,641,2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0%;反对
193,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2%;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7,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009%;反对19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74%;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同意 532,597,6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8%;反对

193,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2%;弃权 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4,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9560%;反对19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74%;弃权 8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865%。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特别决议事项)

  同意 532,641,2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0%;反对

193,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2%;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7,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009%;反对19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74%;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及其他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532,641,2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0%;反对

193,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2%;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7,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009%;反对19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74%;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 532,641,2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0%;反对

193,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2%;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97,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0009%;反对193,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574%;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532,688,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9%;反对 145,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3%;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45,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2381%;反对145,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203%;弃权 4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4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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