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19-101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安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马焰先生拟以 9.823 元/股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5%)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翰泽”)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 CTA 多策略 1 号私募投资基金”。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涉及的股份比例未触及要约收购。
3、本次权益变动前,马焰先生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49,104,8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9.21%,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马焰先生将持有上公司股份 39,104,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2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本次权益变动前,国融翰泽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 CTA 多策略 1 号
私募投资基金”未持有公司任何股份;国融翰泽管理的私募基金“国金永续 1号私募基金”持有公司 4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本次权益变动后,国融翰泽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 CTA 多策略 1 号私募投资基金”、“国金永
续 1 号私募基金”将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04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8%。
5、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6、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近日,公司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焰先生通知,马焰先生与国融翰泽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北京签署了《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马焰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
议》”),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在北京签署了《<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
有限公司与马焰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马焰先生拟将其持有的公司 10,000,000 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5%),以 9.823 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依法转让给国融翰泽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 CTA 多策略 1 号私募投资基金”,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98,230,000.00 元。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马焰先生将持有公司 39,104,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3.26%,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国融翰泽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 CTA 多策略 1
号私募投资基金”、 “国金永续 1 号私募基金”将合计持有公司 10,046,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98%,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增减持规定。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姓名:马焰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否
身份证号码:51021219**********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
马焰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转让方马焰先生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受让方
(1)协议签署主体(私募基金产品管理人)
公司名称: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396035145G
法定代表人:温梦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4 年 10 月 11 日
营业期限:2014 年 10 月 11 日至 2034 年 10 月 10 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 17 号 1 幢一层 2193 室
经验范围:金融信息服务(未经行政许可不得开展金融业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股东:张宇持股 45%;刘立持股 30%;天津中能化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持股 25%。
(2)股份受让方
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国融 CTA 多策略 1 号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ST2575
成立时间:2017 年 4 月 27 日
备案时间:2017 年 5 月 9 日
基金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名称: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管理类型: 受托管理
托管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运作状态:正在运作
协议签署主体及股份受让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国融翰泽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 CTA 多策略 1 号私募投资基金”与
公司、马焰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甲方:国融翰泽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乙方:马焰
(一)本次交易内容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 CTA 多策略
1 号私募投资基金”购买、乙方同意向甲方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 CTA 多策略 1 号私募投资基金”转让标的公司 1,000 万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95%,占乙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的 20.36%)。
2、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5%即 9.823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为98,230,000.00 元。
(二)本次交易流程安排
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
本次交易的确认函。
2、本协议签署生效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批复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及/
或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 CTA 多策略 1 号私募投资基金”支付乙方股权转让价款的 50%;完成乙方持有的标的股份交割后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及/或其管
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 CTA 多策略 1 号私募投资基金”支付乙方剩余 50%股权
转让价款。甲方与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国融 CTA 多策略 1 号私募投资基金”相互就支付乙方股权转让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3、双方同意,自本次交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函后,乙方须按照甲方指令,完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转让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乙方不得行使对本次交易的单方撤销权,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双方有义务按时提供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标的股份过户手续所需的一切文件、资料和取得合法的授权。
(三)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
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2、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交易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
(四)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2、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需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3、终止
(3.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署书面协议方式终止;
(3.2)如深圳证券交易所未核准本次交易,则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承担
违约责任。
(3.3)如交割前,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丧失经营资质、出现停业
和/或清算等事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四、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不会对上市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协议转让所得资金将用于归还控股股东质押借款,降低控股股东质押率,促进公司健康良性发展。
五、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焰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的自然人股东马焰先生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
马焰先生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已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起解除限售,马焰先生严
格履行了上述所作承诺。
2、马焰先生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承诺“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起六个月内不
以任何方式减持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使持有的公司股份增加的,亦遵守上述承诺。”。此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除上述事项外,马焰先生未有其他股份锁定承诺,马焰先生严格履行了上述所作承诺。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六、其他事项
1、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2、本次减持后,马焰先生将持有公司股份 39,104,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23.26%,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4、本次股份转让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