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18-036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4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9日(星期一)下午15:00-2018年4月
10日(星期二)下午15:0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9日下午15:00
至2018年4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28号公司1215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66,722,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59%。其中:参加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1,621,98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1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5,1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7%。
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即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0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66,693,8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6%;反对
票2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弃权票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票5,07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51%;反对票28,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4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17年度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66,693,8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6%;反对
票2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弃权票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票5,07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51%;反对票28,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4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3、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66,693,8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6%;反对
票2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弃权票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票5,07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51%;反对票28,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4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66,693,8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6%;反对
票2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弃权票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票5,07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51%;反对票28,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4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66,693,8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6%;反对
票28,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弃权票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票5,07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51%;反对票28,3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54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66,696,3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反对
票2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弃权票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项议案获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票5,07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941%;反对票25,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059%;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杨卫平律师、崔彦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