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5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2017-011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已中标项目正式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安森”)分别于2017年2月14日及2017年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重大合同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07)及《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8),公司与智慧乡村科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馆陶县乡村污水处理及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的中标单位。
近日,公司与馆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馆陶县住建局”)签订了《馆陶县乡村污水处理及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或“本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风险提示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项目建设期为36个月;特许经营期(运营期)自运营日开始计算运营期总计为30年。本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周期,在实际履行中,存在受市场因素变化、不可抗力等影响而产生不确定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甲方:馆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乙方:智慧乡村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1、馆陶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甲方为政府机构。
2、智慧乡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雁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4层1座401
上述双方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无交易往来,与公司亦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馆陶县乡村污水处理及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合同》2、合同签署时间:2017年4月7日
3、项目服务区
合同的项目服务区域指馆陶县四镇四乡277个行政村(不包括:馆陶城区、化工园区、工业企业等污废水的收集与处理)。
4、合作内容
甲方授予乙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同意由乙方主导成立的项目公司承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项目公司将以PPP方式建设、运营和移交项目,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项目公司由甲方授权出资人、乙方共同投资设立,依法经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方授权出资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入股,占股20%;乙方出资1000万元,占股80%。甲乙双方共同起草公司章程,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以经营为主,原则上只设执行董事1名、监事1名,由乙方派驻,甲方派驻行驶监督管理权的人员职位不能低于副总经理级别。
5、特许经营权
指乙方及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的如下权利:
①通过建设、运营和移交的方式经营项目,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乡村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项下的服务费及其专项补贴费;
②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以PPP方式建设、运营和移交。
6、合作期限
①建设期:指从下达开工令开始进场施工到竣工验收结束的建设期间,为36个月。
②特许经营期/运营期:以乡镇为单位,自设备验收之日起即进入合同特许经营期,从运营日开始计算运营期总计为30年。
7、合同生效条件: 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本合同的签署不限制甲方或者任何其他政府部门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督;甲方对馆陶县乡村污水处理及运营管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行业监管;在整个特许运营期内,有权监督检查项目公司执行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DB13/2171-2015)和本合同规定的出水质量标准;建设期内,如果乙方在12个月以上,建设资金未到位而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义务:根据合同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服务费及其他款项,并按合同的约定条款进行执行;为项目公司协调制定地点接收项目公司运送的污泥;保证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及经营期内使用土地的合法性,因土地问题造成的所有纠纷、争议等均由甲方负责;协助项目公司依法获得相应的各项政策扶持及优惠;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相应补偿;在授权期间,甲方负责解决因政府原因引起的、与当地群众产生的争端及纠纷;项目所在地由于法律政策的原因或因当地政府规划变更而引起拆迁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执行,甲方负责妥善处理,不能处理的,按照项目公司投资总额给予足额赔偿。
(2)乙方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有权对项目设计、施工做出非实质性调整(如为加快进度、提高效率而优化方案等);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
②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履行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3)项目公司权利和义务
①权利:项目公司在建设期拥有自主建设的权利;按照合同约定,有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因物价水平的上涨,项目公司有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权利;如甲方延期支付相应回报,项目公司有权要求支付相应费用及违约金;当甲方延期支付项目公司相应回报,导致项目公司不能正常经营时,项目公司有暂停服务、拒绝服务的权利,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②义务: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按照适用法律、项目合同和谨慎运营惯例经营项目设施。
9、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1)试运营
试运行期间,连续十(10)天出水水质满足出水标准要求且本项目主体工程已完成初步验收,项目公司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竣工验收,申请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为一个月。
试运营期间,出水水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水质标准要求的,项目公司及时整改。
(2)正式运营
试运营期间连续稳定运行二十天或取得环保部门验收手续后(以先到为准),进入正式运营期。
10、项目移交
特许经营期结束6个月前,由甲方和项目公司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方和项目公司代表人数应当相同。移交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政府指派有关部门担任,组织必要的会议会谈并商定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确定移交仪式,最后将移交信息在省级报上刊登,向社会公告。
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当日即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无偿移交项目公司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土地使用权(如有)及项目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11、收入和回报
运营期内,甲方按约定支付项目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
每顿污水的价格:日处理量低于1.46万吨/天,按照3.5元/吨计算;高于1.46万吨/天,按照3.2元/吨计算。
12、结算方式
①账单:项目公司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甲方授权指定的部门提交上个月污水处理的数量及应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数额的书面报告,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包括污水处理站运营记录报表的复印件)以便甲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
②票据:甲方应在收到报告后五(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项目公司开具发票,在收到项目公司发票的十(1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部门向项目公司支付。
13、不可力抗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按照合同相应条款进行执行。
14、违约责任
甲方及项目公司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其认定、责任承当方式及赔偿均按合同相关条款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5、合同的转让
合同下的特许经营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在正式运营满三年后,项目公司因战略规划调整如需转让项目公司股权须经股东大会讨论一致通过并报甲方备案,甲方应积极配合。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项目总投资17,974.7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及营业收入的确认原则,本合同的履行将会对公司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品积极影响。
2、本合同的执行不会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馆陶县住建局形成依赖。
3、本合同的签订,是公司在物联网领域应用的成果体现,如果本项目顺利履行,将为公司后续PPP项目的开拓提供一定的经验,将对公司未来的经验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
《馆陶县乡村污水处理及运营管理特许经营权采购项目合同》
特此公告。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0日